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2020年失业保险的最新动向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0
浏览量:565

上一期我们讲了失业金的一些小常识,事实上在2020年5月29号,人力资源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更进一步明晰了新冠肺炎这个特殊时期失业保险的规定。

一是要求各地及时发放失业金;二是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三是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四是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五是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让我们具体来看看详细的规定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的重要意义。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 紧迫感,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抓紧抓实抓细政策落地见效,努力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如有更多法律咨询欢迎联系李世英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世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世英律师咨询。
李世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51好评数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