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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交通事故律师-机动车主车和挂车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怎么赔?
来源:昶兴刑事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量:739

在实践中,当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超出主车交强险的范围应当如何进行赔付?到底是应当在主车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还是按照两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的总额承担赔偿责任?无锡交通事故律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这么赔。


201212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3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自此,挂车就不必强制投保交强险,但在货物运输商事活动中,营运业主为了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往往会对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作为对主车保险的一种补充。


实务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主车和挂车都投保了交强险时,各自在122千的限额内平均赔偿,假如产生了16万的损失,则各自赔偿8万元,如果超过了二者限额之和,则全部按照限额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要平摊。

但是,现在挂车已经取消了交强险,也就是说,挂车可以购买商业险,没有必要购买交强险,如果挂车什么险都没有买,就按照正常的赔偿规则赔付即可。

然而,目前并没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交强险不足的情况下,牵引车方和挂车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按照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如果牵引车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挂车购买了商业三者险5万,如果除去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并未超出主车的保险限额,故应由承保主车和挂车的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比例1005负担。当除去交强险之外的损失超出了主车交强险限额时,比如,超出交强险之外还有105万的损失,按照该条款的理解还是应该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赔付100万,在这种情况下,挂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好像根本就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司法实践】

对于保险公司以该条款约定抗辩的,通常以其系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提供的格式条款,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法第19条),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判定保险公司在主车、挂车两份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在笔者看来,交通事故发生时,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是在主车和挂车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与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投保人就主车和挂车分别与保险人签订了两份独立的保险合同,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也应当分别进行理赔。

另外,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1)》中的规定,“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的保险条款的效力。一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

挂车,顾名思义是没有牵引力而依附于牵引车行驶得名,其使用必须与主车相连接。如认可上述保险条款的效力,则挂车投保的价值大打折扣。保险人分别收取主车和挂车的保险费,却将两车的赔偿总额限制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其他地区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52.责任保险项下牵引车(主车)、挂车连接使用时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牵引车(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时,很难区分事故是由牵引车造成,还是由挂车造成。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三者险项下,如果仅投保了牵引车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交强险条例的上述立法精神处理。

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并且分别投保了机动车责任保险(保险人相同),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范围内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要求按照牵引车或挂车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主车和挂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责任保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第十条 牵引车、挂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主张按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

25、牵引车、挂车连接使用时,分别投保了机动车责任保险,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范围内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牵引车、挂车分别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牵引车或挂车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主张按牵引车和挂车保险金总额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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