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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农村土地纠纷的范围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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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 《解释》调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事人为《解释》第一条所列纠纷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至于那些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平 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未取得之前,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要求取得该权利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基于这一认识,《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属于村民自治权行使范畴,所以此类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基于此,《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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