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耕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拒赔如何应对?
来源:杨春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量:131

保险是一种能够有效分散风险和补偿意外的管理工具,伴随着保险业发展,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购买保险抵御风险,但另一方面,理赔问题也日渐显露,理赔难是保险业一直以来的顽疾,由于投保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保险行业的性质赋予了保险人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导致在理赔纠纷中投保人往往难以取胜。

 

    保险合同秉持最大诚信原则,非要式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而无须采用履行特定方式,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是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非合同成立要件。如何有效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也同样赋予了投保人应对的方式与策略。

 

  1. 定位拒保原因

拒保原因分类:1、合法拒保,当事人未如实告知意外险” 的常规认知差异、保险事故与投保险种不对应、保险除外责任等情况。2、恶意拒保,保险公司违法诚信原则,肆意引用条款拒保。3、异议拒保,拒保条款内容和引用存在法理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很难轻易的判断行为性质。

 

  1. 分析拒保条款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要判断拒保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合同法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特别约定”只要符合条件也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分类:

1、限制提供方责任条款。如汽车保险合同,常见的“基于汽车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只配车主损失的30%”之类的约定,既属于限责条款。

2、免除提供方责任条款。如保险合同,“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3、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三、排除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解释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它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1、保险合同未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保险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排除拒保的免责条款,不对当事人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合同非投保人签字或者加盖伪造虚假公章。虽然合同有签章但是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提示及告知,排除免责条款。经询问某大型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只要存在虚假签字盖章,一般都认定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判例: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538号

本院认为,保险人仅以格式文本载明投保人收到或知悉免责条款,但未附着免责条款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则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本案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19]文鉴字第1024号文检鉴定意见为涉案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人签章处“张X”签名及其它内容书写字迹不是张X书写。上诉人向何人如何交付的保险条款及就免责事项如何履行的提示义务不清,其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依据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3、保险合同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责任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内容,保险人并未对此进行加粗、加黑,也并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章、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不能视为保险人对责任免除部分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投保人在责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的页面加盖了公章,并且声明对责任保险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不能简单推定保险人对除外责任尽到明确说明。

 

判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3161号

北京某电子公司与中国某保险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虽称原告在投保单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除外责任的页面加盖了公章,并且声明对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应视为原告收到免责条款并已了解,但原告在投保人处加盖公章并作出的声明,只是表示对雇主责任险的内容及说明进行了解,并未提及被告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明确的解释说明,反而原告向被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单中,被告对投保人声明部分进行加黑加粗,并声明被告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被告负有继续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义务。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投保人或者保险人违反禁止性条款将导致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或减轻的条款,保险人仍需对上述禁止性条款进行提示。如肇事逃逸、无证驾驶等道交法、保险法禁止性规定,保险人仍需对除外责任提示说明,不能因为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或者法律明文禁止而免除提示说明义务。

 

判例:天津三中院(2020)津03民终146号

中国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天津某货运员工赵X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持在实习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津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X当场死亡,事故后,赵X逃逸。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予以赔付,现作拒赔处理,拒赔理由: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一审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可见,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投保人或者保险人违反禁止性条款将导致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或减轻的条款,作为保险人而言,保险人仍需对上述禁止性条款进行提示,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平安保险公司拒绝向众擎公司作出保险理赔,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二审维持。

 

保险合同非常复杂,一旦拒赔需要从上述诸多角度进行分析,如您有关于保险合同方面的纠纷可请杨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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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春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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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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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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