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绍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4-28 22:51 浏览量:1331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意思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犯罪法定化,即对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种类、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二是刑罚法定化,即用以惩罚犯罪的刑罚方法的种类、各个刑种的适用规则、各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何裁量刑罚、哪些情节能够对量刑产生何种影响等也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应当注意的是:
第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不能离开法律规定任意定罪处罚。
第二、取消类推定罪处罚制度,刑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管其危害有多大,都不得根据近似条款类推处罚。
第三、不得以后来制订的法律为依据对之前的行为定罪处刑,行为当时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即使后来制订的法律将该行为犯罪化了,也不能以后出台的法律为依据对行为人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