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法》、《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1)债权本息;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4)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当然了,要是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将剩余的钱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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