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旺律师亲办案例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是否存在差异?
来源:张永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量:1207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

被告陈某系有妇之夫,自2014年起与蒋某(未婚)非法同居,以致蒋某于2015年7月生育原告陈某甲。2015年10月,陈某与蒋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其中约定陈某每月支付给蒋某和非婚生子陈某甲生活费人民币1700元。陈某按约付给蒋某和陈某甲10个月的生活费计17000元后,陈某与蒋某因故发生纠纷,陈某即停止支付给蒋某和陈某甲的生活费。

2016年7月,陈某甲诉称:要求生父陈某提供必要抚育费,建造一座房屋给他居住。

陈某辩称:陈某甲系其私生子,不应支付过高生活费。

一审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陈某甲系被告陈某与蒋某所育的非婚生子,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被告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应提供原告必要的抚育费。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建造一座房屋给他居住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甲系陈某与蒋某所育非婚生子,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平等。陈某与蒋某对陈某甲均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审判决陈某每月负担陈某甲的部分抚育费1600元至其18周岁是正确的。至于陈某甲的住房及教育问题应由陈某和蒋某协商解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应每月付给原告陈某甲抚育费人民币1600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甲不服,以原审判决陈某每月承担其抚育费人民币1600元偏低,对其住房问题未予解决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

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

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

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

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

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寄语:

我国法律在对待非婚生子女问题时,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进行了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在我国,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

具体体现为:非婚生子女享有请求生父母支付抚育费的权利;享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无论男女双方感情如何,但是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被上一代的感情波及。我们希望产生感情矛盾的双方,能冷静下来,处理好子女抚养的问题,不要为无辜的孩子带上太重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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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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