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旺律师亲办案例
未婚生子,孩子的抚养费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张永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量:1219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冯某;被告:孙某。

2015年,孙某与冯某因工作关系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冯某于同居后意外怀孕,冯某提出与孙某结婚,然而孙某以经济条件暂时不允许为由拒绝,并动员冯某去做人工流产。冯某对孙某产生怀疑,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孙某在老家已有家庭,并已经有孩子。冯某敦促孙某迅速离婚,与自己结婚。孙某拒绝了冯某的要求,并威胁冯某,要求冯某立刻流掉孩子,否则即使生下小孩,也不承担抚养费。冯某于2016年年底产下一子。由于需要照顾孩子,冯某不能外出工作,经济来源锐减,母子二人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难。为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冯某多次找到孙某协商,要求孙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然而孙某以冯某不听从自己意见流掉孩子为由加以拒绝。

2017年1月,冯某诉称:要求孙某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孙某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孙某辩称:要求法院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孩子,双方均有抚养义务,判令孩子归冯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给冯某所生孩子生活费人民币1500元,孩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律适用: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婚烟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烟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律师寄语:

虽然婚姻以外的两性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出生的孩子是无辜的,从人道主义的原则上,应该给予保护。所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比如被抚养权、继承权、受教育权。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而不是不管不问。这是作为父母的基本,也是作为一个人应有的考虑。如果一方对子女置之不理,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抚养义务,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婚生子女并没有任何差别。我们在本书中已经对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详见本书中“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在此我们不做赘述。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子女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的协商中,即便达成了一致,但协议约定的数额等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直接抚育非婚生子女的一方也可以根据客观情况,与另一方再次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我们作为本案中原告的代理人,在代理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们的内心其实是很同情原告的。在感情中,女方永远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

所以,女性对待感情和婚姻一定要谨慎,要学会保护自己。


以上内容由张永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永旺律师咨询。
张永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80好评数5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与秦岭路交叉口中原万达3号门向南150米路东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永旺
  • 执业律所:
    河南荣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93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与秦岭路交叉口中原万达3号门向南150米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