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旺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如何解决?
来源:张永旺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量:740

典型案例:

原告汪某、被告马某甲于2012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马某乙。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经济原因发生矛盾,感情上缺乏沟通,因而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8月17日,因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离家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2月16日,原告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法院于2015年3月8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12月28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15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1)准许原告汪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2)婚生子马某乙跟随原告汪某生活,由被告马某甲每月负担抚养费1300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律师寄语:

很多人认为,离婚后,孩子不跟随自己生活,就等于自己不用再抚养孩子了。所以,很多人把子女当成一种负担,在离婚时,拒绝抚养子女,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需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只不过抚养的形式有所差别,即一方直接让子女跟随自己生活,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做出判决。判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子女跟随谁生活的问题,二是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1.关于子女跟随谁生活的问题

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道德修养、家庭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等各方面的情况,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在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下进行确定。对于有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的父或母,人民法院是不会判决子女跟随其生活的。

如果父母双方条件对等,法院会从不改变子女已经习惯的生活环境的角度做出判决。

另外,子女性别和年龄也会影响法院的判决:

一般情况下男孩倾向于随父亲生活、女孩倾向于随母亲生活。

对于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原因,法院会判决子女跟随男方生活。这种原因一般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对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是会征求子女本人意见的。

2.关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子女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费的数额,实践中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子女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后,但尚未独立生活,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仍然要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实践中,夫妻离婚时把重心都放在了财产上,往往忽略了子女抚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伦理上,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有的夫妻过于考虑孩子抚养问题,迟迟不敢离婚,让自己在婚姻的沼泽中越陷越深,这种观念也是不正确的。

如果你们的婚姻确实已经走到了尽头,应该试着用法律解决问题。执着于抱残守缺,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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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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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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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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