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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国律师顾问承包人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来源:高富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8
浏览量:1249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承包人(全称) 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顾问律师高富国  18653151489 齐鲁律师事务所建工部

分包人(全称):建设公司    (以下简称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某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基坑降水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1.1分包工程名称:济南街居住组团AB地块降水工程

1.2分包工程地点:济南地块内

1.3分包工程范围:在施工现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降水施工设计要求或承包人代表现场指示的降水范围及有关要求进行降水作业。具体内容如下:现场根据地块情况指导打井程序、安装、铺设主输水管道、自备电源箱、线缆、泵的安装铺设、基坑降水值班。

二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清包工(须自带水泵及电缆线,并承担降水施工用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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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包合同价款:

3.1承包范围的劳务费按照双方约定每台日60元乘以实际发生台日数量来确定。

3.2其他非正常台日双方约定如下:洗井台日视为正常台日,轻型井点降水每2根降水管正常降水视为1个正常台日;主管道的安装及铺设费用包含在内,电缆线及配电箱、降水泵的安装铺设费用包含在内。

3.3以上价款不提供发票,不含管理费、试验费、监察观测费以及方案的设计、论证、解决市政、环保、水资源办等有关部门和周边四邻相关事宜的费用。

3.4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按量计价,签订后合同价款除有调价签证以外,一律不调整。

3.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四、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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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开工及降水结束日期,以承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

五、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姓名:____职称:_______(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5.2分包项目经理姓名:____职称:_______(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六、工程质量标准 

6.1按照国家及济南市的有关基坑降水规定执行。
  6.2配合现场沉降观测数据,及承包人有关要求进行基坑水位埋深的及时调节。

七、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7.1本合同协议书; 
  7.2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7.3本合同补充条款; 
  7.4本合同附件; 
  7.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6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八、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九、双方承诺、一般权利和义务

9.1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 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9.2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 

9.3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9.4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5承包人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9.6承包人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周边关系协调等的批准手续。为分包人工作人员提供住宿场所,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堆放点,电源不得超过施工现场30米,并提供备用电源。

9.7承包人负责降水井、回灌井、疏干井、观察井、轻型井点的打井施工费用及井口维护费用,负责主管道安装过程中材料的供应。水井洗井水清沙净后移交分包人。

    9.8承包人及时安排现场负责人进行工程的技术交底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分包人完成的工程现场确认验收并提供基坑周边的管线位置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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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承包人负责本工程方案设计、论证及费用,负责解决有关材料试验、市政、环保、水资源办和周边四邻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事宜及费用。

9.10承包人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9.10.1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9.10.2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9.1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9.12分包人应负责完成的其它工作:

9.12.1.在开工前配合承包人完成方案组织会审、编制施工技术措施。

9.12.2.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指导打井施工,并提出合适的材料计划,自备降水水泵、标准配电箱、线缆,并负责安装调试。
  9.12.3.负责基坑降水设备的正常运转及维护,施工时负责降水井水位的监测记录,并汇总报表。

9.12.4注意安全生产并负责自己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9.12.5严格按照承包人提供方案及周边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进行降水作业,不得实施深水位猛降。
    9.12.6基坑周边回灌井回灌措施应提前做好准备,承包人打井队完成洗井工作后即安装回灌设备,保持回灌水位。

9.12.7施工现场随时同承包人保持联系,听从承包人管理人员的施工安排,及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

9.12.8配合承包人进行有关主管部门的整理检查工作。

9.12.9分包人应严格按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潜水泵的深浅由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决定,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执行),由于分包人不执行方案的原因给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造成影响或破坏,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和第三方的所有损失。

9.12.10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9.12.11分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加强防火、防盗、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和夜间施工等的规定。否则,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索赔的经济损失均由分包人负担。

9.12.12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9.12.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十、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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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如有必要,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10.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10.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总包合同解除 

10.4.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0.4.2在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价款和费用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包人承担。

十一、转包与再分包 

11.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2分包人应对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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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十三、暂停施工

发包人或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十四、工程延期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质量检查与验收 

15.1分包人现场正常降水经观测井观测水位后通知承包人试开挖基坑内土方。

15.2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5.3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十六、安全施工

16.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6.2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分包人承担责任。

16.3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十七、工程量的确认 

17.1承包人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分包人,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

17.2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17.3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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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竣工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十九、付款和结算

双方签署协议后承包人预付分包人叁万元工程款,该款在下次拨款中扣除。每月按承包人实际确认排水台日结算,并付其造价的70%;降水全部停止运转两个月内付清尾款(无息)。(降水台日每天一签证,过期无效)

二十、保障

20.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0.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二十一、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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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1.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二十二、材料设备供应

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二十三、文物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二十四、不可抗力 
  
24.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24.2分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己方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二十五、分包合同解除 

2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25.2发生停止施工超过       天,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5.5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十六、违约、索赔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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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6.2承包人未履行合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6.3承包人不按时拨付劳务款则承担因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因其他原因造成分包人无法施工承担每天1000元误工损失费。

26.4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场地原因造成的返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 双方审定后赔偿分包人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26.5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26.6分包人无正当理由停工每天承担1000元误工损失费。

26.7分包人因设备原因达不到降水要求则要承担承包人每天1000元误工损失,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6.8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6.9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6.10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承包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争议。专业建设工程律师高富国律师 齐鲁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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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十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两份。 

二十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4月     日,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降水工程结束和结清工程款之日终止。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分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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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富国
  • 执业律所: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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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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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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