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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乘客抢公交司机方向盘被拘

作者:李万苍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09 09:48 浏览量:2006

汽车在道路行驶中司机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司机对于车辆驾驶不当的,很容易对乘坐人造成伤害,也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近些年多次发生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近日就发生一起此类案件,目前乘客已被拘留。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北京一乘客抢公交司机方向盘被拘的相关内容。

  一、北京一乘客抢公交司机方向盘被拘

  2020年7月5日12时许,一辆xxx路公交车行驶至xx区xxxx公交站附近时,乘客王xx(男,46岁)因投币与司机发生争执,过程中伸手抢夺方向盘,妨碍司机驾驶,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接报警后,警方迅速到场将嫌疑人王xx控制,经工作,该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xx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二、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2、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3、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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