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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量:443

用人单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前几期讲到员工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需注意之处,殊不知,单位在与员工签劳动合同过程中亦有许多注意事项:

 

1.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不论是哪一种无效情形,只要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不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造成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2.避免出现临时工概念

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临时工”这一概念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还有许多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在使用临时工时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避免使用独立试用期协议

有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与试用期劳动者仅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协议,双方约定待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中,如果仅约定试用期,这种约定视为劳动合同期。

 

4.避免签订劳动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各类证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5.避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用人单位首先要明确在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担保并不具备《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功能。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便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一些注意事项,如有更多法律咨询,欢迎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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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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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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