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定金”与“订金”?一定得分清楚呀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量:391

最近小王准备购车,在经过挑选,最终决定购买B公司的车。他与销售人员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支付定金1万元。后来,小王 又看中了其他家的车, 想找B公司退“定金”。却被销售人员告知,“定金”不能退。B公司工作人员说得对吗?“定金”到底可不可以退?

 

一、“定金”

事实上,“定金”在法律上有较严格的约束力,除非有证据证明车质量不符合约定等客观原因,否则纯粹因个人原因不能购买,“定金”是不能退。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包括:第一,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当小王和B公司的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小王收回。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如果是小王违约,那么他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B公司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需注意,双方若没有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定金和违约金一般情况下不可同时适用。

 

二、“订金”

而“定金”的孪生兄弟“订金”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习惯用语。“订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的金钱,不具有担保功能。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下来就是:“订金”可退,“定金”难返!

 

三、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以上便是“定金”与“订金”的一些小知识,你了解了吗?如有更多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苏州李世英律师。

 


以上内容由李世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世英律师咨询。
李世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51好评数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