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篷律师亲办案例
因地址不明起诉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不可驳回起诉
来源:王篷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量:2183

对方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为名进行欺诈,现下落不明,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受理,但起诉材料按照诉状上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该予以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无法知晓起诉的情况,如果在被告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审理,会剥夺被告的诉讼权利,应该驳回起诉。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有明确的被告”,是指不仅被告的称谓要明确,而且被告的有关简况也应当明确。在被告是公民的情况下,必须要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明确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在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则必须要由原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明确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但应予强调,“明确”和客观上能否送达是两回事,只要当事人尽其所能,按照所知道的对方地址告诉法院,也就算明确了对方的地址。因此,法院受理该案是正确的,否则,便是对原告的诉权的不尊重。而且,只有对于在受理以后才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才能裁定驳回起诉,而该案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不能驳回起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因此,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起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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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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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6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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