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桂林律师>七星区律师>吕柳玲律师 > 律师文集

为避免找不到人,合同中应这样约定

作者:吕柳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06 15:45 浏览量:561

为避免找不到人,合同中应这样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19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按照该约定送达的地址为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上述“约定送达地址”既可以是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履行而送达相关文书的地址,也可以是为将来发生诉讼、仲裁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为当事人送达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

  综上,在经济往来中,应在合同内容中明确约定双方往来送达地址,并明确因以上地址注明不准确,或以上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的确认送达地址的,导致合同往来文件及法律文书被拒绝签收等情形的,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在线咨询吕柳玲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12905

  • 好评:43

咨询电话:13457688950
找法网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