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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无过错责任的认定
来源:杨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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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无过错责任的认定

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了医疗无过错责任。该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来构成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独立的归责原则,其适用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法律渊源,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征:1、因果关系是决定无过错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3、由行为人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4、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能够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制裁、教育和补偿功能。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归责根据,同样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这种公平和正义的理论根据有三:一是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二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合理分配损失,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三是加重当事人的责任,促使事故原因的控制者采取防范措施,遏制事故发生。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而不在于制裁。 
  无过错责任也有免责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条件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等。但并非这些免责条件可以适用于一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具体适用时须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并不排除过失相抵规则,如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根据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责任比例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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