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舒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执行特点
来源:杨小舒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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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案件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就目前的实践来看,一般婚姻案件中,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指财产给付、子女探视等方面。具体主要包括:

    1、给付金钱性质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比如,判决书判令,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或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帮助款5万元等,这些判决内容具有给付性质,若一方不履行,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2、给付财物性质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比如,判决书判令,本田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但该车辆被男方控制,若男方不按时将车辆交出,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以完成某种给付为目的的一方必须履行的行为,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譬如,判决判令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拿折价款。但由于产权证为男女二人,变更产权手续时需要男方配合,但男方拒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时,男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探视权也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孩子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虽然在法律上又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常常发生欲看不能的情况。如果一方或一方的亲属有意阻扰另一方探望孩子,使另一方无法正常探望。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2条对于这种情况作了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对于合法探望子女无理阻扰,法院可以将该人拘留,以排除探视妨碍或采取罚款措施,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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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小舒
  • 执业律所:
    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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