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被爆出发生了一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案件。施暴者是三名女生,其中两人未满14周岁,一人刚满14周岁。其实,在网上随便一搜,就可以发现未成年人暴力案件早已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偶尔还会发生一些耸人听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如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某侮辱杀害10岁女童案件。但是由于我国在《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由此导致了很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犯下了严重的罪行,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只能让其父母严加管教,并承担向受害者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对于这个现状,不仅受害者家属难以接受,就是社会舆论也接受不了。
在我国《刑法》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完全失去了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而犯罪的,也不负刑事责任。与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相比,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间歇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似乎更能为社会舆论所接受。因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不免其罪,但是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足的认识时,我们依然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甚至很多未成年人就是因为知道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绝对不负刑事责任,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恃无恐。有的网友对此无奈地调侃“给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普法,就是对成年人的残忍。”这话说的不全面,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大多是何其一样的未成年人。
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一方面,我们看到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引起的社会现象已经逐步得到更高层面的重视,另一方面,我们也不禁要问,这样调整是否就能有效缓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因为出现了13岁的未成年人侮辱杀害他人的案件就将形式责任年龄下调至13周岁,如果调整之后又出现了刚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呢?
我们都知道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认识水平和十几年前的未成年人不可相提并论。加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生理上,有些年龄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已经具备了伤害一个成年人的可能,更别提是和其相比一点优势也没有的同龄人或者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地把某一年龄作为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定合宜与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表现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豁免了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罚的两个目的同时失效,将阻止其犯罪的希望和手段寄于家庭和社会的正确引导。然而从现在的社会实践来看,预防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不能缺席,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设立与制度设计,否则无法在根本上抑制未成年人犯罪频繁发生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