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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把我从北京调到上海是否可以拒绝?
来源:付新岭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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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会有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被单位调来调去,那如何调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哪种调整是劳动者可以拒绝的,下面小编做了相关整理。

 

首先,精准型工作地点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地点必备条款的立法目的。

而宽泛型约定显然属于约定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司法裁判中一般认为: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以此类宽泛型工作地点约定为由,随意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我们认为,按《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企业随时调整,员工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

 

对于诸如销售、导购、客服或售后服务等流动性较强的岗位,在约定工作地点时,除需参考上述意见外,我们认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N个具体的工作地点,并明确日后需发生工作地点变动或调整的情形。

 

企业调整或变更员工工作地点的,亦需考虑是否因此增加了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的难度或负担、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影响、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等。

 

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北京高院、北京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综上:单位在宽泛约定工作地点的情况下,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要有一定的必要性,目的正当性,对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并采取合理弥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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