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崇锦律师亲办案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包崇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2
浏览量:1646

案情简介:原告黄系被告大学的学生,2016年11月,随被告大学赴市参加排练、演出,在出发前被告大学对原告黄与被告李进行安全教育,要求排练期间不得擅自外出。活动期间,原告黄与被告李于相约到海边游览,原告黄搭乘被告李驾驶的电动车,两人均未佩戴头盔等护具,行驶途中发生侧翻,造成原告黄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医院进行就诊,产生各项费用共计309682.69元

原告的诉请:要求被告李某及某大学对原告黄某共计309682.69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的答辩:一、被告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不合理,原告主张的护理期和营养期时间过长,应以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为准,不应以鉴定意见为准;三、原告没有两人护理证明的事实及护理费用的计算无法律依据;四、两被告并非共同侵权人;五、原告对本案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对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涉争议焦点:对于原告黄某的损失被告李某、某大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被告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裁判要旨:一、本案中原告黄与被告李同乘一辆电动车,被告李作为电动车的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车辆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无证据证实有其他因素干扰或直接影响被告李的驾驶行为,应当认定其驾驶行为导致车辆侧翻,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于原告黄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黄在乘坐电动车期间,无明显证据证实被告李超速、酒驾等违规行为,且车速控制在较低的状态,由于原告未佩戴头盔等护具,在车辆侧翻过程中,无护具保护造成严重损伤,原告本身存在过错,且双方系好意同乘,应当酌情减少被告李的责任。原告黄系被告大学在读学校,受伤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排练、演出期间,属于大学延伸的管理范围,而学校所作出的安全管理行为仅限于会议通知,无实质管理内容,被告大学存在管理责任未尽到的过失,两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间接结合,应当各自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本院认为由被告李承担50%,由原告黄某承担45%,由被告大学承担5%为宜。

  案件评析: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在了解案件背景事实后,分析到本案是一起多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进而确定了相关的诉讼方案。

一、原告诉请中要求各被告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

《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规定看,在侵权人明确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情形如下:1、存在共同加害行为;2、无意思联络但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首先,本案中因两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故不符合存在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告某大学虽然存在管理责任上的过失,但该行为单独看不足以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故本案的事实亦不符合无意思联络但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构成要件。

综上,就本案的事实而言,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显然无法律依据。

二、关于原告的损失各被告如何分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失,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值得探讨的是本案中对于原告的损失是否都由两被告来分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原告在乘坐电动车辆时未带头盔,同时转头与后面的人交流,自身对损失也有一定过错,故被告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生活小贴士:1、在进行善意搭载时,尤其是摩托车、电动车等惠人搭载他人时,要注意采取防护措施,以免出现交通事故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2、在组织团体活动时,组织者不仅要进行安全教育宣传,还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监督措施,尽量避免团体成员出现意外伤害。


以上内容由包崇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包崇锦律师咨询。
包崇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6好评数6
  • 咨询解答快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536号南昆综合楼B区7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包崇锦
  • 执业律所:
    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24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536号南昆综合楼B区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