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亲办案例
私募基金律师解除合同告知书
来源:魏学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2
浏览量:1072

解除私募基金合同告知书

 

2018年10月11日,我方作为投资人与贵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弘坤汇聚2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合同编号20180913-10-50-098,《弘坤汇聚2号私募基金(二期)基金说明书》,认购100万元的基金产品,预期税后年化收益率为9%,贵司于2018年10月16日出具《基金份额确认函》。《基金合同》第五条约定,贵司应当在冷静期满后,指令销售基金业务员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认购股份。在募集机构约定的回访时间内,未回访确认成功,本次认购及∕或申购失败,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全部认认购及∕或申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至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及∕或申购基金款项。但截至目前,贵司仍未履行回访确认义务,同时,贵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基金的募集、登记、备案,募集资金也未投入合同约定的指定用途,另,贵司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资产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通知义务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贵司违约行为严重,故此,现根据法律以及合同正式解除与你方、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弘坤汇聚2号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弘坤汇聚2号私募基金(二期)基金说明书》,本告知书到达贵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投资人: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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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学浩
  • 执业律所: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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