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5月18日南京一男子王某醉酒后在街头遭“强奸”,据王某称,当日凌晨其因醉酒在街上迷路,之后遇到一名男子,这名男子将王某带至河道旁坡道处对其实施了侵害,事发后王某因担心会染上HIV,自行去医院进行了检测,之后王某就被侵害一事报警,目前嫌疑人已经被抓获。
实际上,王某在醉酒状态下被迫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受到了不法侵害,按照一般社会认识来讲,大家可能都会认为属于强奸,但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其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所以按照法律来说,男子侵害王某的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是强制猥亵,不仅如此,未成年男性、同性之间发生了性侵害一般也只能被认定为是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那么为什么男性遭受到性侵害,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被认定为是猥亵而非强奸呢?这个问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按照我国社会的传统认识和现实情况,男性一般被认为是强势群体,在性侵害的问题上,多被认为是加害一方,其受到性侵害的可能性小,即便遭受侵害,男性所遭受的身体上的伤害也不能与女性相提并论,而女性作为传统和现实上的弱势群体,在性权益保护方面相较于男性更被重视。但是可能性小不代表不存在,遭受性侵害给被侵害人带来的也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创伤,因为在绝大多数的案例中,给受害人带来严重影响的,往往是心理上的阴影。而且强势与弱势的划分要看具体情况,在本次事件中,王某处于醉酒状态,相对于侵害人,王某明显处于弱势,而且每个人的发育情况和身体状态的差异,年龄差异等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问题,单纯以男女性别来划分强势弱势群体是片面的。
另一方面,就是法律存在滞后性,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除此之外,同性之间发生性关系,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都被以强制猥亵定罪处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性关系的认识不在局限于两性之间,一些以前没有的概念也越来越被人们所知晓,比如以前人们视同性恋—尤其是男同性恋为社会伦理所不容的现象,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性取向问题是个人自由而对其报以宽容和理解。法律也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及时修整法律条文以应对新生事物。
一直以来,很多学者对于强奸罪犯罪对象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理论研究,我们也相信总有一天,这些研究成果会促进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