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近年来,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而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增多,涉水不赔似乎已成保险行业的惯例。生活中,大多数车主并没有单独购买涉水险,投保人经常因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而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暴雨导致被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
基本案情
莫某琴为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43400元,保险单第四条第(五)项载明“因暴雨等引起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第七条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随后,一场暴雨导致莫某琴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莫某琴以已购买保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拒赔。相互矛盾的两条保险条款,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持不下。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造成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暴雨,莫某琴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中明确约定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发动机作为机动车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件,属于保险标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于本案中暴雨责任与发动机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且相互矛盾,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即保险公司的解释。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97159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认定发动机进水是暴雨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处理同类保险纠纷案件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对保险公司完善车辆保险类型、改进保险销售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警示作用。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