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巍律师亲办案例
大连律师成功案例-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一定不能判缓吗
来源:王小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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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等四人系大连某公司职工,于2008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5月被依法逮捕,大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0月依法提起公诉。

王小巍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丁某,了解到,丁某刚刚满20岁,在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其参与的盗窃事实,公安机关对赃物进行了估价,价值近人民币两万余元。丁某系某技工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一贯老实本份,表现良好。

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法释[1998]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到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如果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丁某将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阅卷后,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检察机关依据嫌疑人的供述和部分赃物委托估价机关进行估价,估价单位依据受害单位提供的线缆出铜率等证明进行了估价。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掌握嫌疑人的盗窃事实依据不足,虽然嫌疑人承认,但是部分赃物已无法追回,无法对其进行估价,估价机关的估价依据明显不足,依据不合法。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依法为丁某进行了辩护:第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据不足;第二,被告人系自首,且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已返还,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常表现一贯良好,主观恶性小。

经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以及之后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大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得到采纳,丁某缴纳罚金后,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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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小巍
  • 执业律所:
    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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