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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行使和限制
来源:申俊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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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除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可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的折价款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要求就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该受偿部分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人员报酬和材料费,不包括因发包方的违约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方的优先受偿权须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或者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内行使;如果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自该合同被解除之日起计算六个月时间,超过该六个月时间的,优先权丧失。

优先受偿权表现: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该工程是指抵押的,不论抵押是否登记以及抵押登记时间先后顺序)以及其他债权。

优先权的例外:优先权对于已经缴纳全部或者大部分商品房购房款的购房者不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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