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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
来源:赵艳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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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订立遗嘱形式有了新的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共规定了六种订立遗嘱的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对其死后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自行书写遗嘱,只要该遗嘱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有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处理。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运用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打印制作的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设的遗嘱形式,因继承法颁布时,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还非常稀少,故国家法律并未考虑此种遗嘱形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普及运用和快速发展,打印文件也远多于手写文件,打印遗嘱形式的增设可以说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遗嘱形式是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而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设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增设了录像遗嘱也是因为时代发展的原因,过去录像设备不发达,而现在手机的发展,可以说每个人手中都有一台录像机,可以将遗嘱人的样貌及立遗嘱时的场境录制下来,比录音遗嘱更有可信度。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来说比较特殊,它只有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比如生死关头,才能采用这种遗嘱形式。当这种危急情况过去,遗嘱人还是要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是变化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这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使得立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也代表着民法典对于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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