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二、立遗嘱的方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6、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见证人的要求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案例
珠海市民郑某生前找到一家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要求见证遗嘱,该企业按照郑某的意思书写了遗嘱,并打印出来由郑某签名、写日期。遗嘱的内容为:本人郑某,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本人再婚配偶陈某,婚后生育小女郑某甲,本人确定将自己合法拥有和享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南香里二街××号××房,建筑面积77.26㎡(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地字第××号)由小女郑某甲全部继承。立遗嘱人:郑某某。2015年3月17日。
《遗嘱》背面为《见证书》,上写“兹有郑某某(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来到某某公司,要求本公司为其处分财产出具书面遗嘱及对其签名予以见证。郑某某向本人陈述其对财产处分时神志清醒,思维清晰,语言表述清楚明确,由于其本人为身体状况,无法直接书写遗嘱,仅可简短签名,故遗嘱特要求由本公司工作人员代书。郑某某在前面的遗嘱在本公司工作人员面前签名、按捺指模真实,特此见证。见证人:广东某某公司。2015年3月17日。”该《见证书》有广东某某公司的公章。
郑某去世后,其他继承人提起诉讼,认为上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应当无效,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遗嘱属于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广东某某公司作为见证人不符合规定,因此遗嘱无效,郑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