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来看看我们刚刚代理的一个案件
夫妻俩都已退休,但感情走到了尽头,女方确信男方外面有人,但苦于没有证据。
男方实际掌控着50余万元夫妻共同存款,目前该款以男方名义在某银行买了理财产品,到2020年10月份到期,由于理财产品不可以提前取现,因此,暂时该款是安全的。
由于男方疫情期间也搬出去外面住,女方更担心等50万元银行理财到期后,男方会转移该财产,或者用于在外面赌博或者出轨的花销,再加上感情上已实在难以维持,女方表示解除婚姻的愿望“一天都不想再拖”。因此,委托律师对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分割包括男方掌控的存款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诉讼中,男方念起“拖”字诀,答辩称感情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我们知道,在审判实践中,首次提起离婚,没有很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因此,这个案件没有悬念的判决不准予离婚,而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半年内不可以再次提出离婚,但男方掌握的5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又将于今年10月份到期,现在女方就一直担心10月份理财到期后,男方会转移财产,而自己又不可以提出离婚。
“难道到时候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男方将钱转移走吗?”
女方虽然对这样的结果有所预见,但仍陷入了很大的担忧和困惑。
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夫妻之间出于其他各种考虑,暂时还不准备离婚,或者像上面这个案例一样,起诉了离婚但是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如果法院判决不离婚,六个月内不得再提出离婚诉讼。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未掌握财产的一方发现对方正准备转移财产,或者对方恣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高消费及个人享乐,又或者未掌握财产的一方至亲生病急需用钱,但掌握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出钱。这个时候怎么办?可以不起诉离婚单独起诉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二、我们来看这次民法典如何破解这样的难题?
对于这样的问题,民法典给出了答案:可以婚内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该条规定,可得出以下两点:
一是,不离婚而直接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成为可能。
二是,不是一方想当然就可能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这样的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在前述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得到支持。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有义务举证证明被告方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否则,仍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可能导致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诉请缺乏依据被驳回的败诉风险。
三、民法典该条的规定是对此前司法解释的吸收和升级
其实,对我国婚姻家事法律有所了解的朋友们,应该也会知道,虽然我国此前的婚姻法上并没有规定,婚内可以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4条,对此却是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不过,这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相比于最高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有两点需要重视的:
一是,民法典的效力层级高于司法解释,是国家基本法律,随着效力层级的提高,可以预见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将会更深更广,具体到司法实践,此类诉讼或将随着民法典知识的普及而较之前有所增加。
二是,此前司法解释除列举的两种可以婚内分割情形外,在所附条件中还规定了前提条件,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就是说,此前的司法解释中,即使符合了所列举的两种情形,裁判者还要考量婚内分割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该规定主要针对夫妻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但是,也会给司法审判引来一些争议,比如,债权人到底是现实的债权人还是潜在的债权人?
婚内分割夫妻财产之诉一般比较私密,即使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存在债权人,但债权人并不一定知道婚内财产之诉正在进行,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裁判者要不要主动审查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应该说,这些争议在审判实践中给裁判者带来一定的困惑,这次的民法典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更具实操性,希望这一次民法典对司法解释的吸收和升级,可以激活这个条款。
当然,有人担心夫妻会不会利用该条规定,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我们认为这样的担心显得有点多余。因为,对于这样的行为,我国法律上有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甚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虚假诉讼罪等刑事条款在把守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