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