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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那些事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浏览量:292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许多人没当回事,匆忙重新找工作,殊不知很多情形是可主张补偿或赔偿。让我们来看看是哪些情形吧!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有续签意向,用人单位不续签;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无法续签劳动合同。

但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支付赔偿金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劳动者若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想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若公司不续签,其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详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1117号)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要求补偿或赔偿。如有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苏州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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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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