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另一方离婚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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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小王和小李结婚了2年,最初双方感情很好。后小王发现丈夫小李与同事谈恋爱,且常常夜不归宿,甚至发展到了同居状态。小王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并且同时主张精神赔偿,法院能否受理小王主张的精神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受理,且如果情况属实,支持该主张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不离婚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需与离婚请求同时提出,不可单独主张。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第二,并不是所有外遇情形都可以主张,比如“一夜情”“偶尔出轨”等等不可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以上两点一定要了解清楚,如果有更多法律咨询欢迎联系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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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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