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希尧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故意伤害案件)
来源:段希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量:76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XX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我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李XX,查阅了本案的卷宗,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定性,本辩护人不持异议,在量刑方面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李XX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

二、被告人李XX如是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

三、本案发生事出有因,对本案的发生受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广州XX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欧阳XX所属的广州市XX设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李XX是欧阳XX所属公司的一名员工。2010年10月20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广州XX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纠集公司的员工即本案中一部分受害人到欧阳XX所属的广州市XX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砸门闹事,双方发生冲突并且打了李XX、李雪X(系李XX的弟弟)两人,李XX是在对方不愿意赔偿医疗费下,才喊了几个人去找对方论理和讨个说法,然后再次发生冲突,才导致本案的发生(这有证人钟XX可证实)。本辩护人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害人一方不应该去别人公司砸门闹事,而是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没有受害人去砸门闹事,本案根本不会发生。两次冲突都是互相殴打,双方都有人员受伤,双方遇事都不冷静,属于混合过错。因此无论是在民事责任还是在刑事责任,都应该减轻被告人李XX的责任。

四、被告人李XX有自首情节。在2010年10月20日第二次打完架后,李XX的弟弟李雪X头部被对方打伤,送他弟弟去医院治疗,直道中午3点钟左右,老板欧阳XX打电话给李XX去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此事,然后李XX主动去了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李XX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顺数第1-5行可证实)。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五、被告人李XX有立功情节。当被告人李XX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公安机关人员要求李XX跟其弟弟李雪X联系,要李雪X来派出所接受调查,李XX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李雪X来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这有李雪X2010年11月1日8时50分至11时15分的讯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4行,第5页顺数第1行可证实)。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李XX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立功行为。

第六、被告人家属与7被害人(一个轻伤,六个轻微伤)在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书》,赔偿款已经兑现,取得了7被害人的谅解,消除了社会负面影响,这样《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足可证实。连被害人也向法院申请减轻、免除对被告人李XX、李雪X两人的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2、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李XX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今天已追悔莫及。鉴于被告人李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对本案的引起也有过错,被告人李XX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向法院申请对李XX和李雪X两人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根据这些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李XX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

                                                        段希尧律师

                                                  2011年3月15日

   通过律师辛勤工作(与7被害人民事调解,开完庭后,因为本案有7个被害人受伤,一人轻伤,六人轻微伤,判缓刑比较难,但我多次与法官沟通,如不判缓刑,会有社会负面影响,造成人才两空,对被告人李XX极不公平),该案法院最终采纳我的意见:判决李XX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被告人李XX当庭宣判,当天取保出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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