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继璇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如何处理?
来源:宣继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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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所以,如果夫妻在同一单位工作,离婚后双方都可以继续住该套公房。如果不同意继续租住。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专门规定了夫妻离婚时公房的处理问题。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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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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