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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营业执照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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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的话题源于目前大量存在的不正规的教育机构问题,随着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愈加重视,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很多家长选择利用孩子的空闲时间,为其报名各种补习班,因此教育机构如春笋般随之产生并发展,这些机构里很多其实并未进行申办也未经过批准,无任何资质,但是却无法抵挡巨大市场和经济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机构想要开展培训活动就需要配备培训人员,不少培训老师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或被机构的华丽外表及宣传所蒙蔽的情形下,与该机构签订合同,并提供劳动。

    那么当职员与此类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执照被吊销、注销的单位出现纠纷时,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呢?

    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总则》  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若单位自始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中途被吊销、注销,那么该单位的民事行为能力自始未产生或已经消灭,同时《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劳动合同系主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是否会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并非仅凭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来认定,而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比如是否受到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在日常工作中与单位是否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等。即使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若提供劳动的一方存在上述或者其他情形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与该单位已经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单位无经营资质,劳动者是否可以起诉其出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若单位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起诉其出资人,要求出资人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费用,单位及其出资人并不能因无经营资质或劳动合同无效而免责。

    其实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应当尽自己所能了解用人单位的详细情况,充分考虑后判断该单位是否能够提供一个满意的工作平台,这样也会在后续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当然若发生争议,正当的诉求加上充足的证据支持,相信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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