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违章建筑能否出租?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8
浏览量:483

l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厂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出租方将厂房交付给承租人使用。2017年12月起,承租方开始拖欠房租。2018年3月,出租方起诉承租方要求支付拖欠的房租。

庭审中,被告抗辩:涉案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无需支付房租。

原告答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即使租赁合同无效,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原告诉请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l律师说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章建筑”,因违法了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不是合法的租赁标的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租赁违章建筑的事件屡有发生。那么,涉及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方是否要支付租金?

本文案例法院的裁判依据给出了答案。涉及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注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涉及到装饰装修等损害赔偿的,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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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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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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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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