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订婚给付彩礼未办登记,彩礼是否能返还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5
浏览量:750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吴女士在订婚时,男方张先生给付女方吴女士彩礼15万余元,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吴女士怀孕,吴女士在进行检查身体时,被医院告知吴女士腹中胎儿为死胎,张先生认为吴女士身体不健康,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同居关系并返还彩礼15万余元。

【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男方给付女方婚约彩礼,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能否支持。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吴女士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该15万元属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此案中两人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张先生的返还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 张先生为与吴女士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对方彩礼属实,对张先生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但由于造成分手双方均有过错,并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吴女士为结婚也使用了一部分彩礼,所以在具体返还时,经过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视情况予以酌情返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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