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内男方给小三100万元,是在银行里提取现金,然后不出柜台直接存入小三帐下,没有直接转帐。
2、 三小抗辩说自己的钱,不是男方给,是两笔钱不同的钱。
3、 一审法院支持了小三,认定妻子证据不足,不直接。
4、 妻子不服上诉。
二审处理结果:
1、 律师帮助妻子一方首先证明男方和小三之间恶劣的不正当关系,并且主张法律应当对这种不良社会风气进行制止和警示。
2、 双方同一银行窗口,同一时间,同一金额的一取一存,证明女方的钱款来自于男方,具备高度概然性和合理性。
3、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故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使妻子的败局峰回路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