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英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来源:李世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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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因为业务或者厂房搬迁,需要变更工作地点。小王最近就遇到一个苦恼的问题,他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地点是苏州,但是现在公司要搬到上海。公司提出若不愿意搬,就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公司的做法对吗,小王又应怎么办呢?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实际属于用人单位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但该自主权的行使必然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核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合法性问题时,不仅要审核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况,还要考虑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目的的影响,对劳动者各项权益产生的影响等。

 

一、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变更

因用人单位迁址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劳动者不同意,有的用人单位据此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有的用人单位则要求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迁移地址的行为并未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带来较大影响,则法院一般不将其作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且引发经济补偿支付义务的条件。反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约定地点范围内变更

延伸一个问题:用人单位在约定地点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是否一定要接受?比如,约定工作地点是苏州,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由苏州工业园区调整到了苏州姑苏区。工作地点虽发变了,但仍然在约定的地域范围之内,且变更理由较为合理。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形,则不能当然认定用人单位的该种变更行为有效:

1、新变更的工作地点实际超出了约定范围;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更的同时,还变更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或者增加了劳动者的上班成本(包括时间成本、交通成本等);3、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

【参考案例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185号民事裁定书;参考案例2: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1626、1627号判决书

实践中,工作地点变动的问题往往比较错综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如有需要请联系李世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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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世英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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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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