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政府制定并带有一定的强制力,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则政府一方可以强制执行。被征收方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因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由政府制定,实施主体也是政府,所以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政府。但是,也有的地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由村民会议通过的,执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也是以村委会的名义,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征收的村民是否也可以起诉政府呢?
根据相关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农村集体为兴办乡镇企业或者建设村民住宅可以对土地进行建设。因此,村委会常常代表全体村民对全村的公益事业进行建设和管理。如果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完全针对本村事务,那么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被征收人不得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表面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由村民会议通过,而实际上仍由政府在实施强制征收行为,例如出现拆迁公司受政府委托强拆房屋,补偿款由政府打入村委账户,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强拆等等,此种情况则名为“村民自治”而实际上仍是由政府强制征收。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即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