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伟国律师亲办案例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
来源:林伟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4
浏览量:12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
 
(民办函〔2004〕32号  2004年2月20日)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请示》收悉。《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何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作为婚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婚姻服务机构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以上内容由林伟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伟国律师咨询。
林伟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好评数1
思明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林伟国
  • 执业律所:
    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2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思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