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锦忠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业务经办人员私自收取客户钱款如何防范
来源:许锦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4
浏览量:2115
 

        企业业务经办人员私自收取客户钱款如何防范?

【案情】

  吴某是上海青浦区A电子公司的销售经理,在该公司从事销售近5年,该司与昆山B电器公司的销售业务及货款催收业务皆由其吴某办理。2010年1月,吴某对B客户催款,要求客户将10余万元汇至其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后来吴某没有再回A电子公司,不知所踪。最终所属的A电子公司向客户B公司催要这笔货款时候,该公司拒绝还款。A电子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其B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A公司提出,业务经办人没有收款的权利,被告B公司应该把该款汇至我A公司账户。但是你们汇给了吴某,我原告的债权没有实现。该付款行为无效对我方没有法律效力。被告辩称:“一直以来,是你们A工作人员吴经理经手办理业务与催款事宜,我B公司是基于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业务经办人所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这种A公司员工卷款而逃的结果是要由其所代表的公司承担。”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析法: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使得第三人足以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有关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该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表见代理法律特征为: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存在足以使第三人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理由;2、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3、第三人基于信赖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本案中A工作人员5年来一直由吴经理经手办理销售业务与催款事宜,昆山B公司是基于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业务经办人所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这种A公司员工卷款而逃的结果是要由其所代表的公司承担。

律师支招:

在现实中想必公司都可能遇到过相关业务人员私自收取款项卷款而逃的情况。人海茫茫,即使找到卷款者也耗神费力,如何避免不利的结果呢?

1、作为接收合同款项一方,在拟订合同时可以对双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比较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如固定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约定进行款项的支付。通过以上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不仅让业务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在收取款项上无漏洞可钻,还可以在客户疏忽付款给客户后自己承担该损失。因为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和方式,当事人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款项的支付和收取。否则不遵守一方将承担违反约定导致的经济损失。法律关于表见代理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问题,也因为双方的特别约定而使丧失合理信赖的根据。

律师建议在合同付款方式写为:“合同项下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财务印章的收据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指定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如果付款人直接汇款的,合同项下的结算应汇入收款人某某银行账号,此账号为汇款唯一指定账号。汇入其他账号皆不认为是有效付款,由此造成相关损失如维权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合理开支由付款方支付。”这样就解决了派员到客户处取现金或者票据或者直接汇款被业务经办人员私自收取客户财物,造成公司损失的结果。

     2、把好入职关。在招聘员工时候,HR要对员工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及其他从业资格证件认真核对,对重要岗位的人员要进行详细调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用工安全性。   

  

 3、做好事后补救:企业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因为其涉嫌职务侵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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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锦忠
  • 执业律所: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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