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陪嫁物、男方为结婚购置的财物归各自所有,这是没有异议的。对于男方赠与女方赠与性质的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支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女方已取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属于赠与性质的彩礼,一般不得追索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