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峰律师亲办案例
属于赠与性质的彩礼,一般不得追索返还
来源:周海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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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陪嫁物、男方为结婚购置的财物归各自所有,这是没有异议的。对于男方赠与女方赠与性质的彩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支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女方已取得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属于赠与性质的彩礼,一般不得追索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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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峰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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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海峰
  • 执业律所:
    浙江正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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