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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股东转让股权的法法律风险
来源:毕志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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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内部的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分为两类,一是公司股东内部的转让;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规定,该种类型的股权转让是不受限制的,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限制。但对一个有限公司而言,和谐的股东关系,稳定的股权比例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因此即使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股东当对几个股东都想购买转让股份时的情形做一个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1、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出资设立,其中甲占股份的40%,乙、丙各占30%,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良好,后乙股东由于另有投资,决定把其30%的股份转让给丙股东,双方在没有告知甲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甲得知乙转让股份后担心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也提出要购买转让的股份,由此依法争议,由于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限制,公司设立之初也并没有在章程中对股东内部股权转让进行约定,法院最终认可了乙、丙之间的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表面上该纠纷已经解决,但由于股权上的争议导致余下的甲和丙两个股东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最终影响到公司的经营。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新公司法第72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规定,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法律效力上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这会引起股东之间的争议,让股权转让行为处于不确定之中,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基于此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一定的程序,确保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履行以下的一些手续。依据《公司法》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的规定,公司设立之初,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这有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及股东权利的行使。再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严格依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履行相映的程序,以免产生纠纷。

案例2、甲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位股东,在经营过程中丙决定把其所拥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戊,在转让的过程中甲、乙、丁知道丙要转让股份,当时也没提出疑义,丙也并未征求甲、乙、丁的意见,就和戊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戊依据签定的协议把股权转让款付给了丙。就在戊要求办理股东身份变更时,甲、乙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确认丙和戊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由此引发争议。虽然在诉讼的过程中丙以股份转让过程中甲、乙知情且未提出反对意见为由进行抗辩,但最终因没有书面的征求意见而甲、乙又不于认可,法院认定丙和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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