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志荣律师亲办案例
购买出资不实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来源:毕志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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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瑕疵出资行为并不影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由此引发 未出资及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由此产生责任承担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股权受让人明知股权转让人有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但基于某种利益驱使,仍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无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为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出资义务不能因股东权的转让而得以免除。因此转让方仍须对外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具体为瑕疵出资人应承担补充出资,并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受让人受让股权后,便成为公司的股东,登记于股东名册,并变更相应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即具有公示意义,对信赖登记的公司债权人而言,其亦负有担保该部分股权已出资到位的义务。同时,受让方是在明知转让人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的转让协议,其理应预见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责任。因此,受让方与转让方应就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是股权转让人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故意隐瞒或不主动告知其出资不实这一事实,致使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权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受让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根据认定合同效力的有关原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为可撤销或可变更,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按合同法规定期限和要求行使撤销和变更权。但受让人不能以此对抗其他已如实出资的善意股东及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善意债权人。受让方在向上述权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转让方追偿。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转让方做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对其瑕疵出资是明知,因而对承担相映的法律责任应是有心理准备的,但做为股份受让人,在接受股份之前对转让人是否存在瑕疵出资进行调查确认,并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存在瑕疵出资情形时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案例:甲某与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某以其提供的技术作价100万元入股(后查明甲某所提供的技术是公司在成立前自己出资购买),后甲与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公司买回甲某所持的股份,公司在支付52万元后以甲未实际出资与由要求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52万元的股份转让价款,后法院以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例就属于股份受让方明知转让方在出资瑕疵而受让所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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