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修志律师亲办案例
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量:694

被上诉人的庭审答辩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状称:**鉴定中心首先遗漏了被上诉人2017324日在上诉人处出院后自行在家一个月,后又于2017427日入住****县中医院治疗,至2017519日随后才发生的感染”。此理由不成立,一诺《鉴定书》在“分析说明”一栏明确的回答了这个问题,明确指出:“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右侧全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后不到两个月出现的感染,显然属于医院感染”。

上诉状称:“一诺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没有找到并没有指出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什么过错”。这根本就不是事实,鉴定书明确的指出了上诉人的过错。就连上诉人在上诉状上都进行了引用。

**《鉴定书》有一段话,即:“本次手术最终导致宋**术后出现深部组织感染,其感染途径极大可能是医源性的,但亦不能完全排除患者自身因素的影响(例如:泌尿系统感染)”。上诉状针对上面的那段话称:“**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在分析各种原因时,只是主观猜测,在也许有也许没有的情况下,以“莫须有”的观点给上诉人定主要责任”。纵观7册病案,宋桂敏发生泌尿系统感染了吗?没有。在诊疗损害鉴定中,对损害后果如果能排除患者自身因素的影响,那么医院方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了。

二、上诉人申请重新启动鉴定程序,法律不允许。

 

上诉人引用《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三)项以:“鉴定意见书依据明显不足”为由,企图启动鉴定程序。在一审中,原告向鉴定机构提交七册病案,被告向鉴定机构提交3册病案,这些病案全面、准确、详细记载、反映了被告医疗过错的全过程。鉴定意见书有充分的依据。

在一审过程中一共开了三次庭,《鉴定书》做出以后,法院提前双方进行了送达,开了两次庭,并对一诺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在开庭时被告对鉴定书没有提出任何意见。只是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要答辩期。《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二次开庭到第三次开庭法院给留出了充分的答辩期。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任何反应。不要说书面提出异议,就是口头的也没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应该认定被告已经放弃了对鉴定书的异议。到二审还想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企图利用无休的鉴定,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把一个残疾对手拖垮,对此法律是不允许的。

三、关于赔偿项目、标准、与金额问题。

(一)上诉人在第二项中称:****司法鉴定书写到:而于**友好医院再次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则主要针对的是宋**自身的疾病并非针对全散关节置换后感染而进行的治疗,故于**友好医院再次行全关节置换术所需的务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费不是**大学中日医院医疗过错所致。”《鉴定书》中根本就没有上面这段话,纯属编造。被上诉人到北**友好医院治病上诉人必须担责,理由是:

第一、被上诉人在到上诉人处就医之前有生活、工作能力。

第二、被上诉人的疾病可以保守治疗,不是非做不可的手术。

第三、术前上诉人并没有告知被上诉人有感染风险,否则被上诉人绝对不会做此手术。

第四、由于上诉人股骨头已被割下去了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了。试想被上诉人的股骨头以及下面的一段骨头已经被割掉了,股骨头下面剩下的骨头已经与髋关节产生了相当长度的严重分离,如果不安接人工股骨头,被上诉人的那条腿还有用吗?。**市置换人工股骨头,是在对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情况下的补救措施。

鉴定书》是针对整个医疗过程做出的,包括被上诉人到**市的治疗费用。

(二)一审法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判决不但有法律根据而且公平合理。被上诉人自20173-----20188月住院多达7次,卧床长达197天,右腿丝毫不能动,拉、尿在床上,整天双眼发直,精神恍惚,骨瘦如柴,家人为她置办了后事。另外需要人护理的天数长达516天。本来被上诉人就是县里发证的贫困户。现残疾等级加重了,工作没了,不能打工了,家徒四壁,一贫如洗。被上诉人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种精神伤害,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根据**省的规定的抚慰金赔偿标准,法院保护30000元精神抚慰金一点也不高啊!

(三)一审保护的律师代理费,公平合理,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予赘述)。

纵观本案,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两项鉴定都没有做,没有主张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虽然主张了但法院也没有保护。被上诉人不怨法院,不怨鉴定机构,也不怨上诉人,就怨自己穷。这场旷日持久的长达1年半的官司,家住离省城600里之遥的镇赉县,并且身带残疾,兜无分文,被上诉人对于这场官司实在是在跑不起了,实在是拖不起了,是在是磨不起了, 实在是打不起了!

被上诉人答辩完毕。

                          答辩人:宋**

                              *******

 

 

 

 

 

 

 


以上内容由董修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修志律师咨询。
董修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55好评数8
  • 办案经验丰富
二道区福安街二道法院东门对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修志
  • 执业律所:
    吉林关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08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吉林省-长春
  • 地  址:
    二道区福安街二道法院东门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