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瑾迪律师亲办案例
一典型案例看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
来源:廖瑾迪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7
浏览量:1838

梁某某、余某某组织卖淫

   

           

            案例要旨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控制多人卖淫的故意,与卖淫人员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桂平市x酒店七楼开设保健中心,组织妇女卖淫。被告人梁某某在手机微信上开设一个叫“快乐每一天”的群,招揽了十多个卖淫小姐到该群里。被告人梁某某与卖淫小姐商定好三个卖淫的套餐,分别为A套餐人民币600元,B套餐人民币500元,C套餐人民币400元的“一条龙”色情服务,每个套餐被告人梁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2016年4、5月,被告人余某某经人介绍进入该卖淫场所工作,从事接待男嫖客和前台收钱并将收钱的嫖资汇总后交给梁某某等工作。2016年12月,被告人莫某某进入该卖淫场所工作,从事前台接待和搞卫生等工作。2017年1月17日,贵港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桂平市x酒店七楼对上述卖淫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莫某某和五对卖淫、嫖娼人员。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2、陈某1、阳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莫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莫某某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查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自2016年起在桂平市x酒店七楼保健中心从事按摩经营活动。2016年9月份开始,该保健中心有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梁某某在其手机上建立一个叫“快乐每一天”的微信群,有卖淫妇女加入了被告人梁某某建立的“快乐每一天”的微信群。该保健中心推出三种卖淫套餐,分别为人民币600元、500元和人民币400元,有嫖客来嫖娼的,三种价格由嫖客选定,卖淫妇女卖淫一次,保健中心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在该卖淫场所负责接待嫖客并带嫖客去挑选卖淫妇女,收取的嫖资由梁某某保管。2016年12月,被告人莫某某经人介绍进入该卖淫场所工作,负责前台接待和搞卫生等工作。2017年1月18日凌晨,贵港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桂平市x酒店七楼对上述卖淫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余某某、莫某某和5对卖淫、嫖娼人员。

           

法院“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莫某某提供场所并为男子介绍妇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莫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应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从事卖淫的胡某某等五名妇女的证言与被告人梁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卖淫妇女到桂平市西山镇x酒店七楼被告人梁某某管理的保健中心卖淫,是卖淫妇女自愿来,自由走,不是被告人梁某某招募、雇佣、纠集而来,也不受被告人梁某某控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以招募、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余某某和被告人莫某某的刑事责任不当。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莫某某协助被告人梁某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莫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某、余某某、莫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情况: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莫某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案号:(2017)桂0881刑初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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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廖瑾迪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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