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前言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在单位因公受伤之后,都要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如果在劳动者受伤(此处指的是工伤)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呢?
今天,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解答这个问题。今天要讲的这个案件发生在湖南省嘉禾县。
基本案情
2006年前,劳动者A(以下简称A)便在某煤矿处从事井下采掘作业。2006年10月24日,A经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患有壹期尘肺病、肺功能轻度损伤。2007年10月5日,某煤矿为A购买了工伤保险。在此期间,双方均未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9月6日,某煤矿认为与A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意补偿A18000元,双方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A领取了18000元的补偿款后,某煤矿安排A离矿回家。2012年11月15日,A经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2013年4月24日,A向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3年8月,A向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嘉劳人仲案字(2013)第042号仲裁裁决,裁决某煤矿支付A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16196元。某煤矿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11月21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煤矿不予承担A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16196元,并由A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A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伤待遇4161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02元/月×23个月=66,746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2902元/月×120个月=348,240元、鉴定费1210元),并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审最终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某煤矿双方之间终止劳动关系;
三、由被上诉人某煤矿支付上诉人A各项工伤待遇398,196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审法院评析: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A未在法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丧失要求上诉人某煤矿支付工伤待遇的权利,如未丧失,则被上诉人A的工伤待遇又如何认定。本院评析如下:
(一)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致伤、致病、致残、死亡时,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依法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承担缴纳费用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为职工办理工伤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法定的,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职工受伤只要确认系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A在某煤矿处从事井下采掘作业,并诊断患有尘肺病,A作为某煤矿的职工,其在工作中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显属工伤范围,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此与进行行政程序工伤认定的不同后果是,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为该受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由于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因此,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具体到本案而言,A和某煤矿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A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某煤矿作为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A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某煤矿认为上诉人A未被行政程序认定工伤,则丧失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如前所述,某煤矿应依法支付A的工伤待遇。A主张由嘉禾县罗卜安煤矿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参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A应享有的工伤待遇有:1、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66,746元(2902元/月×23个月);2、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348,240元(2902元/月×120个月);3、鉴定费1210元,合计416,196元。由于某煤矿已支付18,000元补偿款给A,为公平起见,在某煤矿应支付给A416,196元的工伤待遇中应扣除18,000元,故某煤矿应支付给A工伤待遇398,196元(416,196元-18,000元)。
胡律师温馨提醒:
1、致劳动者:
虽然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劳动者确实受了工伤,建议劳动者还是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致用人单位:
员工受伤后,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受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是你的权利,更是你的义务。如果你积极为员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机构会承担应当由他承担的支付义务;如果你怠于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那么对不起,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你自己承担。
劝君:
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