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运云律师亲办案例
男方婚前买房,女方会面临哪些坑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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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章(《结婚彩礼——怎么收才不吃亏》)中提到过:如果收取的实物彩礼是房子的话,对于女方来说风险很大,即使房子只写了女方的名字,如果离婚了,男方很可能不承认房子是彩礼,如果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则男方更会主张这是为了双方结婚而购房,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第一种观点是男方父母出的钱是男方个人的,分割房屋时得先扣除这部分再分割;另一观点是男方父母的出资及相对应的增值是属于男方个人的,得先扣除这部分。不管哪种观点,在男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房子则很有可能全部属于男方。为避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坑,女方可以这么做:让男方父母写一份个人赠与协议,明确写明房屋赠与给女方个人,还有一种方法是做一份彩礼清单,表明这套房屋是作为彩礼给女方,同时在婚礼上交接,让婚礼司仪宣读彩礼清单,并在大屏幕上显示出来,婚礼上既有录像又有证人。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对于男方来说,他会脸上很有面子,如果最后结不成婚,男方也可以用这份证据要回彩礼,如果顺利结婚了,房子全归女方,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如果不是男方父母出资买房,而是男方本人婚前出资买,并且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那么房子一般为女方个人财产,但是还是存在法律风险:女方无法确定购房款是不是先从男方父母账上转过来,如果是这样的话,则又回到上述的讨论中了,还是避不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如果事情发生在广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房屋归登记的一方所有,则房屋又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风险还在于,婚姻法在房子的问题上,总的趋势是保护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受到损失,因此在不是自己出钱购房的情况下能赚到的便宜是越来越少。总结一下,这里会遇到两个风险,一是无法保证购房款来自男方本人而非其父母,二是法律会越来越倾向保护个人婚前财产,减少不劳而获的存在空间。

面对以上风险,本律师给出的建议如下:第一,尽量成为有产者,即优先在婚前自己购房,注意事项参照前面的文章(女性婚前买房——怎么做才不吃亏);第二,房子如果是彩礼,最好有有赠与合同或者彩礼清单。第三,房子如果不是彩礼,最好做一个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把房屋约定为各占50%;第四,如果以上都做不到,可以选择共同出资购房或向双方父母借款购房,双方的出资比例协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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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运云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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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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