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白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危险驾驶罪张某、管某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件
检察院指控 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互联网直接或间接通过中间商贩卖枪支共计2支。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乙通过互联网或通过中间商向他人贩卖枪支共计14支。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农某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枪支2支。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丙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枪支2支。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枪支1支,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在其处扣押到枪支3支(含上述购买的1支)。2017年9月,被告人管某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枪支1支,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在其住处扣押到枪支5支(含上述购买的1支)。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白某利用互联网非法购买、贩卖枪支各2支。
被告人委托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做为辩护人,辩护人提出,其购买系出于个人爱好和收藏的目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