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X侦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对XXX公安局XX公X捕通字【2018】XXX号《逮捕通知书》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东海的逮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主要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污染环境一案,于2018年X月X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X月X日被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X第二看守所。经了解案情后,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理由如下:
一、XXX系小学文化,主要从事废品收集买卖糊口,因老乡XXX(同案在押)告之专门从事废油处理的环保公司(有环保资质)在收集废油进行处理,让其收废品时顺带收集,XXX以为和废品一样进行回收处理,遂在收废品时也顺带时而收取废油,由于其认知所限主观上并不知这是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还以为是废物回收利用,给国家节省资源呢,收取当日即将废油交给了XXX,其本人并无贮存、利用、倾倒或排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显然,其主观并无污染环境的故意,其主观恶性极小且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低。本案之前,XXX没有因废油污染环境被相关部门处罚。到案后,XXX如实向办案人员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并且已经认识到收集废油的社会危害性,愿意悔改。
二、嫌疑人年岁较大,羁押时间太长容易产生疾病,且其家住XXX,离XX不远,便于在取保后进行监督。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是实害犯,即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本案XXX收集后即卖给XXX,并没有给自己所住区域及其他地方造成严重实害结果,XXX作为父亲,护子心切,将儿子收取的废油数量也一股脑往自己身上揽,是以显得数量较多,这实情有可原,但其子XXX的收油事实已向侦查人员交待,取保侯审不会影响案件调查。
综上所述,嫌疑人XXX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的规定,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故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望批准!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